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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赔偿***150012.25元,扣除其已给付的38007元,尚需给付112005.25元。 二、原告***应当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8017.61元,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的赔偿款直接返还。 三、原告***应当返还被告***432.6元,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的赔偿款直接返还。 综上一、二、三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赔偿原告***83555.04元,直接汇至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先锋支行,卡号:62×××73);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8017.61元,直接汇至第三人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帐号:53×××12);给付被告***432.6元,直接汇至被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山路支行,卡号:62×××87)。上述款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0元、鉴定费900元,合计1470元,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负担1455元(此款原告已给付,已从被告***的垫付款中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