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600万元基准,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900元,由被告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