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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25民初1739号

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153945XL。

法定代表人:郑保华。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2019年7月19日,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按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鑫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子宾

裁判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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