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25民初1739号 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153945XL。 法定代表人:郑保华。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2019年7月19日,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按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鑫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子宾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