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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圣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保险金1,284,7059.02元及违约金(以12,847,059.02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圣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67,433.00元(已缴),反诉案件受理费59,334.00元(已缴),共计226,767.00元,由原告四川圣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4,198.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担192,569.00.00元(原告四川圣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原告四川圣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