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炜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江西炜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唯康翰林世家选房意向认购书》无效; 二、被告江西炜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已交付的认购金、购房款合计5万元; 三、被告江西炜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江西炜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