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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鑫盛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淄博鑫盛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880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8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0.0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2680.00元,共计6570.00元,由原告负担1970.00元,由被告***、***负担4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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