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灯市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睢传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灯市口支行截至2019年11月13日的借款本金1979918.41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04134.3元,并按照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若睢传鑫、***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灯市口支行有权以被告睢传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6元,由被告睢传鑫、***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