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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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86250.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日止)律师费30110元;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湘(2019)长沙市不动产证明第0094795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