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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凌云县凌春农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凌云县支行、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凌云支行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元。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予以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