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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港市世家服装有限公司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家港市世家服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23972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张家港市世家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以下服装:1、产品代码为YF3BHQ222、颜色代码为B00的长袖T恤63件,每件单价为98元;2、产品代码为YF3BHQ223、颜色代码为B00的长袖T恤55件,每件单价为114元;3、产品代码为YF3BHQ224、颜色代码为B00的长袖T恤72件,每件单价为105元;4、产品代码为YF3BHQ225、颜色代码为L05的长袖T恤93件,每件单价为82元;5、产品代码为YF3BHQ226、颜色代码为E10的长袖针织外套24件,每件单价为160元;6、产品代码为YF3BHQ227、颜色代码为E07的长袖针织外套40件,每件单价为140元;如有不能退还的部分,被告张家港市世家服装有限公司应按照上述价格对原告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赔偿。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04元,合计463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世家服装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诉讼费用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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