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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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 河南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 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开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中原分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559493.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河南同源环保科技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原告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损失530522.34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48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9520元,原告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5128元。评估鉴定费70000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