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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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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4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4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车辆损失费及施救费合计28,132.5元;

三、变更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4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给付***车辆损失费及施救费合计26,132.5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8元,由***、***各负担599元,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各负担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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