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6425.19元,并支付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资金占有费1242.25元,及以36425.1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年24%计算的资金占有费,支付车辆运输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44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