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昭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昭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343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华强,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代理人:阿说其呷,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恩子则,男,彝族,****年*月**日生,住***。 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恩子则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212.39元。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5月12日向代理人阿说其呷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吉恩子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恩子则自动履行了全部案款5212.39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将全部案款转付给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4日将执行费依法上缴国库。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衢仲网裁字第7613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3431执37号执行案件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