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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蓝河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绵竹市正兴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3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蓝河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绵竹市正兴酒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841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454元;

三、驳回四川省绵竹市正兴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02元,减半收取计4951元,由四川省绵竹市正兴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60元,由江苏蓝河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7.5元,由江苏蓝河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10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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