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6307.51元,并支付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资金占有费3758.24元,及以76307.5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年24%计算的资金占有费,及车辆运输费240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负担。 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