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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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3,916.4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年费、取现手续费等),以欠款本金73,916.43元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9.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