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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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利县大兴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监利县大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145245.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45245.8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3145245.8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监利县大兴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598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