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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
大连广播电视台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大连广播电视台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的《大连交通广播(FM100.8)和大连私家车广播(FM99.1)广告代理合同》;

三、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大连广播电视台传媒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的广告发布费用41214906.1元,及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6月1日的迟延履行利息928886.7元,并自2017年6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至所欠广告发布费用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大连广播电视台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3733.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3733.87元,合计587467.74元,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0万元,大连广播电视台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7467.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9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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