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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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代生、范兰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28399.73元,并支付暂算至2019年3月11日止的利息、违约金4634.5元,以及本金28399.73元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及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有关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刘昭森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