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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莒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桂美、***、***243115元。 附:243115元=234415元-4000元+5000元+77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莒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车上人员险(乘客)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桂美、***、***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桂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7元,减半收取3254元由原告***、王桂美、***、***负担3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莒南支公司负担3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