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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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宏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蒙恒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重林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咸阳宏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蒙恒电子有限公司192827.34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蒙恒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被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13元(重庆市大渡口区蒙恒电子有限公司已预缴11213元),由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蒙恒电子有限公司负担9135元,被告咸阳宏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07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重庆市大渡口区蒙恒电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