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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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佳迪橡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浙江三门佳迪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三门县珠岙镇高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借款本金1075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1月5日的利息为557900元,此后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以107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如果被告浙江三门佳迪橡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96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由被告浙江三门佳迪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