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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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松源营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闽G×××**号小型轿车所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2125.7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闽G×××**号小型轿车所投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9609.11元。 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的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松源营业所;账号:62×××94)。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3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担554元,原告***负担78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至原告上述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