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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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购房款26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利息(以本金2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