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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东阳市白云街道浙中名品港奥特莱斯广场A区商铺1485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被告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22040元(已自2016年12月2日起以240000元作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9年9月18日,此后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权属证书初始登记的违约金18672元(已自2017年8月1日起以已付房款总额24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2019年9月18日,此后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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