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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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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修理费和施救费损失743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乘客)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林梦姚死亡的各项损失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负担51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1894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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