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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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商砼货款12147659.33元及利息6316782.85元,共计18464442.18元(利息自2015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止,即26个月×12147659.33元×20‰=6316782.85元)。 二、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息。 三、被告***、***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货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87元,由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