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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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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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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聚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赵娜立即删除《11处特工皇妃》《特工皇妃楚乔传》中的侵犯《九州·斛珠夫人》著作权的内容,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含有侵犯《九州·斛珠夫人》著作权内容的《11处特工皇妃》《特工皇妃楚乔传》,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含有侵犯《九州·斛珠夫人》著作权内容的《特工皇妃楚乔传》Kindle电子书;

被告赵娜连续十日在其官方微博(微博名:潇湘冬瓜)上刊登致歉声明,就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向原告黄珊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开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赵娜承担);

被告赵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珊珊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赵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珊珊维权合理开支44169.51元。

驳回原告黄珊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赵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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