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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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优之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2344号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18号1层附17号。 负责人:范修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优之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丁。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与被告成都优之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 本案按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0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娜 人民陪审员余国志 人民陪审员陈小蓉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薛敏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