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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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宝瑞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宝瑞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8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5月9日止); 二、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宝瑞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溪市的房地产(房屋权证号:兰房权证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兰国用(2014)第004-228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条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36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9366.50元,由被告浙江宝瑞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