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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东西湖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60047.19元(已付的10000元已予以抵扣); 二、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08985.83元; 三、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已垫付的10047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付至本院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19)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与前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