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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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家家福石材有限公司 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91民初67号 原告: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35414261。 法定代表人:丁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家家福装饰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CQJ621J。 法定代表人:姜泉,总经理。 原告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家家福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2018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供应外墙干挂石材,被告供货不符合质量约定,双方解除合同。原告将部分石材干挂上墙后,因被告供货不符合质量要求被要求拆除,给原告造成人工、材料费损失。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家家福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请求变更诉讼数额为8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刘金余 人民陪审员 安丰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森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