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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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江南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天津峪景体育运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江南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退籍费124200元; 二、被告天津峪景体育运动有限公司、银华(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天津市江南体育健身有限公司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对原告***所负债务时(支付退籍费),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江南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天津市江南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4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退籍费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天津市江南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8元、保全费1141元,由被告天津市江南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