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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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沧州聚梵翼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沧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房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止,利率按年息11%计算)。 二、被告沧州聚梵翼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房款651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止,利率按年息11%计算)。 以上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元,沧州聚梵翼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沧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