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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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德银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雅致帮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德亿重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龙城支行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德银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574618.55元、罚息805206.5元,共计8379825.05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4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为止; 二、原告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郑州德亿重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214号1号办公楼(房屋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郑州雅致帮商贸有限公司、卫升、卫振中、王艳艳、张荣国、***、孙晓峰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35元,减半收取35368元,由原告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元,被告郑州德银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德亿重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郑州雅致帮商贸有限公司、卫升、卫振中、王艳艳、张荣国、***、孙晓峰负担35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