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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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9)豫038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9)豫038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共计60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64321.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12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