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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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希望阳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3688元及利息(欠款利息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希望阳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4547元;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希望阳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内蒙古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