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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上斯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09670.92元; 二、限被告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上斯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713760.58元; 三、驳回原告孙上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3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孙上斯负担19513元,被告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3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