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办理蓬安县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撤销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中四川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2,900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四川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理初始登记违约金1,563元; 四、四川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购房款总额292,076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零点五标准向***支付逾期办理转移登记违约金至实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为止;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负担108元,由四川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元,由***负担217元,四川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