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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
汉督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佳宸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汉督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佳宸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金及物业费三十万零九千二百七十八元三角二分;

被告汉督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佳宸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十五万九千七百九十三元八角;

被告汉督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佳宸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十五万九千七百九十三元八角。

如果被告汉督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4元,由被告汉督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5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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