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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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铜冠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铜冠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借款73,831,294.23元及利息(以140,000,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0日起计至2016年10月16日止;以127,122,320.5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7日起计至2017年1月16日止;以114,068,777.2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至2017年4月16日止;以100,837,379.49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7日起计至2017年7月16日止;以87,425,703.90为基数,自2017年7月17日起计至2017年10月16日止;以73,831,294.2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7日起计至2018年5月25日止;均按照年利率5.45%计算。再扣除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9,575,003.93元); 二、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冠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3,831,294.2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0.03%计算; 三、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冠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380,000元; 四、驳回原告铜冠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593.94元,由原告铜冠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01,119元,由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4,474.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