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 射阳县特庸镇码头连红装卸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变更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14785.9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2元,由***、***负担1802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2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