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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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出资3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00万元增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出资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增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800万元增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20万元增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600万元增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出资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增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600万元增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60万元增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00万元增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驳回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800元,由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644元,***、***、***、***、***、***共同负担290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