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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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广深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广深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278元; 二、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广深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3.9元; 三、驳回四川广深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0元,原告四川广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81元,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