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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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60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为:被上诉人新疆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522753.65元、利息1289038元,合计48117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3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14元,合计45546元,由上诉人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387元,被上诉人新疆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1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