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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宿州市宏安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省南陵县金穗米业有限公司
芜湖县六郎镇鑫辰装饰材料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5896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58968元,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6750.59元(其中:给付原告***赔偿款57503.59元,给付被告***垫付款821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6750.5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承担785元,由被告***承担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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