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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阳光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4民初1716号

原告:大连阳光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辽宁盛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格豪,辽宁盛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大连阳光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陈述其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案涉450万元款项系由案外其他公司向***支付,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人。

驳回原告大连阳光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234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洋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李芝莹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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