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阳光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4民初1716号 原告:大连阳光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辽宁盛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格豪,辽宁盛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大连阳光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陈述其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案涉450万元款项系由案外其他公司向***支付,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人。 驳回原告大连阳光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234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洋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李芝莹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