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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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肥西县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肥西县供电公司支付电费226297.47元; 二、驳回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肥西县供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45.5元,由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347元,由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肥西县供电公司负担1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