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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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郑州市新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6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6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新武公司支付230731.2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0元,由***负担4750元,由新武公司负担20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